close

過去因沒有繳納交通罰鍰而被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的人可以不用為舊法所苦了。立法院會昨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五條被稱為「十年回溯條款」的條文,汽車所有人、駕駛人若在二○○六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因未繳交通罰鍰而遭吊銷汽車牌照或駕照,法案公布施行後,最快今年下半年度,不必重新考照,可在五年內繳清罰鍰後,直接申請重新領照。

20萬人將受益
據公路總局估計,一九九六年後,因不繳罰鍰而被吊銷牌照或駕照約二十七萬件,其中有七萬多人已重新考照,所以實際影響者有近二十萬人。
國民黨立委陳根德指出,二○○五年十二月九日,立院已修法刪除不繳交通罰鍰就吊扣或吊銷牌照、駕照的不合理規定,但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導致修法前違反規定的民眾,仍因未繳清罰鍰而被吊銷牌照、駕照,二○○六年七月一日新修正條文生效後,有高達二十萬人被舊法所苦,所以提案增訂回溯條款。
交通部則認為,若設回溯條款,對案件已執行、已遭吊銷又重新考照的民眾不公平,主張應考量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則問題。最後民進黨立委葉宜津提修正動議說,因舊法遭吊銷、已考照的人不會太計較;若重考而未考上,修法也等同「給一條生路」。

立院昨三讀通過法案摘要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汽車所有人、駕駛人若於2006年6月30日前10年內,因未繳交通罰鍰而遭吊銷牌照或駕照,不必重新考照,5年內繳清罰鍰後可直接重新領照。轉載蘋果日報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駕照
    全站熱搜

    上佑機車大賣場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