邊駕車邊玩手機或平板電腦的「低頭族」,未來將被罰款。立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汽、機車駕駛人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有礙駕駛安全行為者,汽車駕駛罰鍰新台幣三千元、機車駕駛一千元。

新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卅一條之一規定,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類似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三千元罰鍰,機車駕駛人則處一千元罰鍰。

國民黨立委李鴻鈞說,以往只規定駕車時不能「講手機」,對於其他類似操作並未規範。這次立法精神明確規定,駕駛汽機車輛時使用簡訊、APP(手機應用軟體),或者任何類似的裝置;而且不僅在車輛行進期間,甚至是靜止期間,也禁止使用,以保護駕駛人與其他路人的安全。

民進黨立委葉宜津進一步解釋,新法基本精神就是「只要開車,雙手就要在方向盤上」,即使等紅燈時也不行,若是要操作車載導航設施,必須先停在路旁設定。

針對酒駕肇事案件引發社會公憤,立院也修正通過第卅五條,如果酒駕並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者,吊扣駕駛執照的時間就加倍處分。同樣引發公憤的闖越平交道,也在第五十四條修訂加重罰則,由現行六千元至一萬兩千元,提高為一萬五千元至六萬元,希望藉著重罰遏止駕駛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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